[2018-11-15]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众诚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地 址: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2单元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安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电梯采购项目
一、存在问题
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存在以特定行业(政府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项,且加分业绩 500 万以上与采购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采购预算 268 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 万元以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福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