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4]
南财购罚〔2018〕8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 事 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层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1:南昌县城管委垃圾转运车辆
存在问题:
1、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经营范围,存在行业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3、未中标人的保证金未按规定及时退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项目名称2:南昌县城管委垃圾压缩设备 (流标)
存在问题:
1、对投标人设立省内分公司进行打分,歧视其他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经营范围,存在行业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3、未中标人的保证金未按规定及时退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项目名称3:南昌县城管委垃圾压缩设备 (345万)
存在问题:
1、对投标人设立省内分公司进行打分,歧视其他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经营范围,存在行业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3、未中标人的保证金未按规定及时退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玖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南昌县财政局 开户行:江西银行莲塘支行
账户号码:188129018110246935
分户号:2011100014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收费代码:19512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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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