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4]
南财购罚〔2018〕10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当 事 人: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珠江路360号联泰景岗佳园3栋2单元101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南昌县鄱阳湖渔政局内陆渔政执法艇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是所投执法艇的制造企业,排斥其他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南昌县财政局 开户行:江西银行莲塘支行
账户号码:188129018110246935
分户号:2011100014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收费代码:19512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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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