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3]
新余高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高财字〔2018〕158号
当事人: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1.新余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处2017年绿化苗木采购
2.高新区抑尘车采购项目
3.高新区城市道路路灯照明服务外包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关于2018年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余采管办[2018]19号)文件要求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集中查中,你公司代理的新余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处2017年绿化苗木采购项目中存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排斥了合格自然人的行为;在高新区抑尘车采购项目中指定知名品牌,具有倾向性;在高新区城市道路路灯照明服务外包项目中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指定品牌。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第22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依据《采购法》71条,给予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警告,罚款6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新余高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开户行:市交行高新支行
账号:365006002018170043657
执收项目:高新区政府采购罚没收入
分户账号:4365701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