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9]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信投招标咨询有限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1006室
经审查,你公司代理西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处置(拍卖)机构项目”(采购编号JXXT-2018-08-023)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审专家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相关规定。
(二)因投诉人对成交结果的投诉,而组织评审专家复审。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三 )磋商文件将财务经营状况列入供应商资格条件,又列入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四)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的商务评分将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五)磋商文件将特定的业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处置)作为加分条件;分值未量化,设置不合理,价格分30分的情况下业绩分高达36分商务要求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整,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西湖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564673;
地 址:南昌市抚生路369号2号楼五楼。
西湖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