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8-4
上饶市瑞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代理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上饶市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公示系统项目(一期)时,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 。2、中标公告缺少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3、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上述事实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底稿为证。
本机关已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执法机关地址: 上饶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868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