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财购罚决〔2018〕1号)
[2018-10-25]
湖财购罚决〔2018〕1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天铖招标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西河滩巷1号新源现代城A栋东单元406室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南昌市青山湖区网络信息中心——政务网站群改造升级项目(招标编号:JXSTCZFCG-JC2017007)
存在问题:
评审条款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在技术分评审依据“技术团队要求”中设置“社保证明出具必须属于项目所在省份”;“业绩经验要求”中设置“投标人具有承建的江西省市县区级政府网站案例……”等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