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4]
广财购罚决 [2018] 4号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优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广丰区房管局梦溪嘉园小区配电安装工程主材设备(单一来源),下载招标时间不够;此项目采购金额为1549895元,主要采购的是配电房的设备及安装,可评审办法的设置以价格分60分为主,技术及服务40分为辅,且技术分与商务分设置为不满足基础分统统规定为一项不满足扣两分,扣完为止,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变更都未见申请变更方式的有关证明材料,未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未见评审专家出具的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评审专家品目专业不对应,专业人数的构成不合理;未见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的协商情况记录,但见评审报告中这样表述,首先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了公开报价,而后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初审,各供应商的初审均为合格,小组针对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的内容进行了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完全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小组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价格为1549803元,只降了92元;结果公示未见各分项单价报价。
上述事实有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检查结果资料为证。
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情况,受处罚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库[2015] 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第一款第(五)项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财政部令第74号第42条和第18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行广丰支行
账 号:3600135140005000045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2018年10 月22日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人事秘书股 2018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