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6]
石城县财政局对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
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字〔2018〕148号
一、当事人
名称: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623763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23号五凤工业区7号楼二层
联系人:刘运有
联系电话:1827008****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在省财政厅依法组织实施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评分标准不具体、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未按时公告采购合同、逾期退还保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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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种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应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再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7.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石城县财政局对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财字〔2018〕144号),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回复函》称对拟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无异议。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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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细化标准:……2、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点“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细化标准:……2、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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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材料书面报告本机关。
3.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逾期未缴纳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名:石城县财政局;账号:148039272000003964;开户银行: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送达回证壹份
石城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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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监察委、石城县法制办、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城县城市管理局、石城县屏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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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财政局秘书股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