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德财购罚决[2018]12号
德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德兴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兴市银城镇聚远大桥三楼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凤凰大道与铜都大道十字路口交通设施
存在问题:
1、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本项目为交通设施采购,以工程资质排斥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需求描述未对项目工期有明确要求,与评分细则中商务项中项目工期加分项有出入。
3、标文件中评分细则技术分中,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4、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小微企业优惠强制性规定。
5、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小节能、环保等强制性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兴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