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德财购罚决[2018]15号
德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德兴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兴市银城镇聚远大桥三楼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德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中草药资源调查并编写《德兴市中草药志》项目
存在问题:
1、专家手写签字论证意见与公示意见不一致。
2、未见双方协商完整记录。
3、本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开标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10点。中标通知书上又是开标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下午3点。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签订合同时间为2017年6月7日,合同未见甲方签名。发出通知书到签到合同时间长达两个多月。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兴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