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德财购罚决[2018]14号
德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德兴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兴市银城镇聚远大桥三楼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德兴疾控中心结核分枝杆菌IGG抗体检测试剂盒
存在问题:
开标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递交了投标文件并进行签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开、评标工作仍就持续进行,缺少一套完整的评审记录资料。该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供应商最低数量不可以为两家,并未见财政部门的任何审批意见。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德兴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德兴支行
账 号:2641757310080155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兴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