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德财购罚决[2018]13号
德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德兴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兴市银城镇聚远大桥三楼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德兴市城市管理局智慧停车项目
存在问题:
1、公开招标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少于五个工作日。
2、电子化公开招标应抽专家五人,实际抽专家三人。
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分不能用证书作为加分项。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德兴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德兴支行
账 号:2641757310080155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兴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