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康财购处字〔2018〕14号
关于对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人:汤钊洪
住所地址:南水新区体育公园旁天域半山豪庭第二学区5-1-16商铺
经查,你公司在本机关组织的入驻南康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测试中,利用其他公司人员的身份参加考试(张清清、朱敏、孟繁丽、黄玉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三)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对你公司的行为书面警告一次;
2、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报告于三个月内交本机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