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7]
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字〔2018〕37号
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5FWLC8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101号四楼
联系电话:1597005****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石城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石公经行移字〔2017〕12号)移交关于举报反映江西省石城县教育局厨房设备(项目编号:GZYX2017-SC-J043)政府采购项目涉嫌围标串标一事,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本机关调查核实,石城县教育局厨房设备(项目编号:GZYX2017-SC-J043/J043-1)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司在组织第二次(项目编号:GZYX2017-SC-J043-1)开标会现场拒收供应商谈判文件,应属于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而由你代理机构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行为。在专家评审过程中,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录音录像资料缺失或模糊不清、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未按规定将评审专家手机统一保管、出现专家成员随意接听电话等行为,违反了《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17〕17号)的规定。前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的谈话笔录、采购活动归案文件、视频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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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了《石城县财政局对石城县教育局厨房设备政府采购举报案作出处理的决定书》(石财字〔2018〕25号),决定对该项目应予废标,责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理。
三、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司送达《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财字〔2018〕33号),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城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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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监察委员会、石城县公安局、石城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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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财政局秘书股
2018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