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
南昌市西湖区财政局文件
西财购罚〔2018〕01号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南一路5号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采购[2017]42号文件的要求,南昌市财政局联合各县、区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项目进行抽检。
经检查,你公司代理西湖区人民政府绳金塔街道办事处“监控建设项目”(采购编号JXZC2016-C069)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所有时间未列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的规定。
(二)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三)第二询价流标未发布信息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50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作出警告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西湖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564673;
地 址:南昌市抚生路369号2号楼五楼。
西湖区财政局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