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8]
赣财购罚决[2018]3号
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高新大道555号特康科技园5号楼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江西省省级审批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项目(招标编号:JXAL2016-NC-Z021)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本项目采购预算达980万元,但在评分标准中价格分仅为10分,占比偏低。商务分为50分,且业绩分占21分,这些分值占比明显偏高。
2、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评审条款,具有指向性。商务评分3.3项中以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获得各种奖项进行加分(7分)。
上述行为以上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