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8]
赣财购罚决[2018]4号
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金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金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洪城路2号1幢B座0504室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不问题。
项目名称1: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设备的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售后点在景德镇工商注册登记加分,存在倾向性;
2.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
3.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项目名称2: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大楼中央空调设备改造招标项目
存在问题:
1.评标办法售后服务要求:所投产品制造商在江西省内设有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加1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以上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整,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