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8]
赣财购罚决[2018]1号
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九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贤士一路四号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江西外贸职业学院体育馆座椅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奥运会、全运会业绩);
2.招标文件分值未量化,设置不合理,价格分30分的情况下业绩分高达17分;
上述行为以上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叁千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