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2]
万财购〔2017〕10号
当事人: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江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1栋2201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7〕42号文件工作要求,由上饶市办于2017年9月对你公司代理的万年县中医院高档全身型双层骨密度仪采购等五个项目进行抽查,经查你公司在代理五个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采购进口产品,未经财政部门核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二、本项目抽取评审专家3人,按规定应抽取5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的规定。
三、保证金未及时退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进行整改
2、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财政局或者万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万年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