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赣东大道1234号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所代理项目一:金溪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微量元素分析仪及电动产床采购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将质保期及履约保证金二项内容写进合同;2、备案资料中无验收报告;项目二:金溪县第一中学办公设备(一包)采购中存在以下问题:1、无验收报告、合同未网上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项目一你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46条和政府采购法42条的规定;项目二你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42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18号令6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68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这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溪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