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抚州市迎宾大道1033号玉茗大厦20楼2016室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所代理的项目一:金溪县环保局检测仪器及网络化监管设备采购中发现以下问题:1、预中标结果未经采购人确认;2、评分方法设置不合理,商务分与评分因素未对应,技术分有减分;3、招标文件没有体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节能环保优先政策;4、备案资料中采购审批表无内容,无验收报告,合同未网上备案;5、招标文件约定的退投标保证金时间不符合规定;项目二:金溪县教体局2014-2016改造薄弱学校教育音乐器材采购中发现以下问题:1、预中标结果未经采购人确认;2、评分方法设置不合理,技术分有减分;3、招标文件没有体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节能环保优先政策;4、备案资料中无采购审批表、无验收报告;项目三:金溪县民政局地名标志牌采购中发现以下问题:1、预中标结果未经采购人确认;2、备案资料中采购审批表无内容,无验收报告,合同未网上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项目一你公司违反了条例43条、违反条例34条、违反条例33条、政府采购法42条、财库(2011)181号及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项目二违反了条例43条、违反条例34条、政府采购法42条、财库(2011)181号及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项目三违反了条例43条,政府采购法42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18号令6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68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溪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