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罚〔2016〕5号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南大道2111号(与学府大道交汇处)世贸APM3-6栋403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文件要求,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小组于2016年7月12日对你公司代理的南昌市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办电子政务网升级改造与中心机房扩容项目(招标编号:JXZH2015G008)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情况。
我局已于10月3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