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8]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罚〔2016〕3号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948号先锋物业二部5楼
经省“违插”小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代理南昌市公安局基础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MD2015-NC013)政府采购活动中,
(一)招标文件中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书 一、投标邀请函 3.投标人资格要求:(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该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招标文件中未体现节能环保政策功能:该项目的主要产品均为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采购清单内容,但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见此方面的表述,该点未体现节能环保政策功能,违反了财库〔2006〕90号第七条、国办发〔2007〕51号第二条规定。
我局已于9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