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8]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罚〔2016〕1号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西河滩巷3号新源新河小区A栋3单元406室
经省“违插”小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代理南昌市第三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TCZFCG-G2015050)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设置上倾向于中标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局已于9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