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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高财购诉〔2025〕4号
一、项目编号:中瑞-GA2025-0928
二、项目名称:高安市环卫作业特种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义群 联系电话:1568053439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1: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来未 联系电话:0795-5282796
地址:高安市瑞阳大道毛家巷A1栋2单元七楼
被投诉人2:高安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付建国 联系电话:18162233818
地址:高安市碧落路
四、基本情况
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受高安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高安市环卫作业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25-0928)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公告于2025年10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5年10月2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参数加分项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指向或限定特定供应商。
事实依据:我司根据本项目雾炮车的技术要求,结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以及上述技术参数加分项的评分规则,综合分析得出,仅有“中联牌ZBH5250TDYDFE6型多功能抑尘车”唯一供应商产品同时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加分条件;同理,根洒水车仅有“五征牌 WZK5071GPSW16K6型绿化喷洒车”“中联牌 ZBH5073GSSEQY6型洒水车”两家供应商产品同时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加分条件;清洗车仅有“中联牌ZBH5183GQXDHE6/ZBH5183GQXLZE6型清洗车”唯一供应商产品同时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2:本项目将所有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的同时,又将部分参数作为评审加分项重复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已列明满足项目目标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即招标文件第七章所载技术需求。然而技术加分项评分标准的设置远高于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本评分标准要求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不合理。投标人若想满足该项评分标准,则必须针对本次招标技术要求做专门的检测,而开标时间如此紧凑,根本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只有个别制造商对此作了专项检测,且国内大多数制造商在准备上述检测报告时间不足,属于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本项目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第一,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不合理。
第二,要求类似业绩为“雾炮车或洒水车或清洗车”不合理。
投诉事项5:本项目维修站服务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制造商在标前具备本地化维修站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要求提供“在宜春市或南昌市内设立特约维修站”,并提供“提供特约维修站授权加盟协议书扫描件和特约维修站营业执照扫描件”,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提供产品制造商本地化的维修站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项目尚未确定中标,则需要产品制造商在中标则具备本地化条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投诉请求:
1、对我司所投诉事项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属实,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司所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我司的合法权益,请贵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
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加分项的每一评审指标,都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且与所投货物的技术、质量水平息息相关。如雾炮车接近角适当减少,可保证整车重心更低,行驶更稳;水罐有效容易增加,可延长单次作业时间、提升作业效率,降低成本;洒水车离去角适度增加,能够靠近更多有障碍的作业点,扩大洒水覆盖面积等等,每一加分点都基于实际作业需要而设置。
第二,将技术参数设置为加分项,目的是从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里,筛选出更匹配采购需求、更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供应商。技术参数加分项是一个有机整体,设置时已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可在本项获得加分;再结合价格方案等其他评审项的分值,任何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最终都具备中标的可能性。这种设置既能确保采购需求落地,也能激发供应商提供优质产品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正是公开招标通过综合评分法实现“优中选优”制的体现。
第三,投诉人未就投诉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的此项设置合法、合理,且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并非所谓的“重复评审”。理由如下:
1.“基本要求”与“优中选优”的法律基础与区分。加分项是评审的延伸: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需要对众多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比较,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将部分关键参数在达标的基础上,设置更高的阶梯作为加分项,正是为了科学量化投标人产品或方案的优势,实现“优中选优”的评审目的。这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参数设置的层次性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本项目的参数设置具有清晰的层次性:实质性条款(基本参数):代表了本项目所必需达到的最低技术标准和安全底线。例如,某项设备的某项参数必须达到“X值”,否则无法满足项目的基本运行需求。
加分项(优越参数):代表了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性能、质量、能效等方面更优异的表现。例如,在“X值”达标的基础上,投标产品的该项参数优于标准达到“X+N 值”,表明其技术更先进、长期运行效益可能更高,因此给予加分。这种设置确保了所有投标方案都是“合格品”,同时鼓励供应商提供“优质品”,符合项目追求高质量、高性价比的目标,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精神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3:
要求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符合国家规定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要求检测报告具有CNAS或CMA标识,是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证明力,符合法规要求。且在市场中具有该资质的检测机构遍地都是,该要求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国库司已经给予了明确答复,具体如下:(1)留言编号2466-3596664【回复时间:2020-10-15】: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
关于投诉事项4:
1.从采购需求的实现来说,本次采购车辆为道路机动车辆,其来源合法性对车辆安全保障、后续供货能力及售后服务均至关重要。而本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无非就是制造商与代理商两类:若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提供自身业绩具备合理性;若代理商参与投标,需获取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参与竞争,此时车辆来源合法性尤为关键。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本次采购货物为雾炮车、洒水车、清洗车,要求提供的类似业绩为雾炮车或洒水车或清洗车的业绩,是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履约能铊力的直接体现之一。
3.投诉人主张,业绩要求应包含“与雾炮车、洒水车、清洗车功能相同或相近、目的一致的环卫车辆”,但仅提出该要求,却未明确具体车型范围与判定标准。环卫车辆品类繁多,功能差异显著,除雾炮车、洒水车、清洗车外,还包括垃圾运输车、扫路车、吸粪车、钩臂车等功能完全不同的类型,甚至电动三轮保洁车也属于环卫车辆范畴。投诉人的主张缺乏实操性与合理性。
关于投诉事项5:
因本项目为特种设备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在操作使用过程中随时都会有潜在的售后服务情况,在此进行合理加分是如果标前具有本地化维修站对项目更有保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
关于投诉事项1反映的问题:招标文件设定的部分技术参数加分项,采购人不能提供满足至少三个品牌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反映的问题:未发现招标文件有将实质性条款重复加分的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反映的问题: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反映的问题: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将业绩情况设为评审因素,但要求将业绩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和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或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的网站等对业绩进行佐证,客观上限定了投标人的业绩范围。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反映的问题:招标文件将本地化服务设置为前置条件,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4、5成立,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六、其它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