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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铜发项目管理-2025-014-01 二、项目名称:铜鼓县污水处理厂基础设施提标改造及污水管网更新项目--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A座6层 被投诉人:铜鼓铜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铜鼓县行政大楼附属楼101 相关供应商: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昌强创意产业园1栋911室 四、基本情况 铜鼓县污水处理厂基础设施提标改造及污水管网更新项目--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编号:铜发项目管理-2025-014-01),采购结果公告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于2025年9月28日收到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资料: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在项目结果公示中,未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享受了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享受了,为何不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不公开,是否代表不能享受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否存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价格分计分不规范问题?需核实查明。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在回复我司关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证书和污废水处理工证书是否过期”的问题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不足以让人信服。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在回复我司关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关于COD、氨氮、总磷、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规范,不应该得分”的问题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不足以让人信服。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在回复我司关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的SV-PLUS污泥检测系统(货物制造商为: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问题上,无视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的商务回复函,即该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技术要求。却认可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互联网上搜寻的资料,从而证明该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该行为缺少基本的认知逻辑和是非判断。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在编撰《质疑回复函》的过程中,让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代为编写关于“SV-PLUS污泥检测系统”部分,但代理机构不太聪明和认真,未修改表述方式,直接复制粘贴;同时针对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的商务回复函通过P图方式,大做文章。但事实情况是,我司通过三种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的《质疑函》中的文件都非常清晰。代理机构与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投诉事项6:本项目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与铜鼓县政府采购中心的一些项目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地址及邮箱一模一样。何先生为何既能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工作,又能代表已经注销的铜鼓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请问何先生到底是哪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何先生到底具备不具备招投标从业的资格?为何一家已经注销的机构依然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请查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事项1,该项目已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46号)文件价格评审优惠,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排序评审结果已在开标当日的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在结果公示时未公示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影响政策执行及评审结果。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对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证书和污废水处理工证书、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及投入在线仪表COD、氨氮、总磷、总氮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证明材料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进一步复核了评审结果。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办法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提供的商务回复函内容所涉及的招标文件所列产品“SV-PLUS污泥检测系统”,非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SVI-PLUS”。经调查核实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SVI-PLUS污泥检测系统可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要求。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时,有义务向有关供应商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可收到被质疑函后提供有必要的澄清说明等材料,该行为未构成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的商务回复函通过P图方式大做文章;投诉人提出的采购代理机构与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存在串通投标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该投诉事项中所涉及的代理机构问题,属于我县机构改革问题,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执行及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6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它补充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对于铜鼓铜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规范执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文件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本案调查期间,因需向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产品“SV-PLUS污泥检测系统”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2025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共19个工作日)不计入处理期限,符合94号令第33条规定。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铜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鼓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