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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定南县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
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一期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ZHS2025-DN-G003)
投诉处理决定书(定财购〔2025〕45号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定南县滨河路
被投诉人2:赣州弘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南县商会大厦19层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ZHS2025-DN-G003)的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技术部分”技术指标及要求评审条款存在双重标准问题:既设置加分或扣分条件,又将所有采购需求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将同一技术要求同时作为评审因素和实质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规。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将机动车运行安全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答复:1.经再次核查,发现“二轮巡查车(B型)”型号参数不足三个品牌满足。
2.根据赣市财购字〔2023〕21号文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与相应的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设备安全使用及培训方案、产品供货配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审因素,各细化为4项内容,并对应明确具体内容的赋分。评审因素中另对内容瑕疵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以便专家作为评审标准。不存在未量化细化情况。
3.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及要求”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二、采购需求(一)服务需求中所有实质性条款,任何一项不满足投标无效。”,是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5·1修订版)》模板设置的统一格式;在新点评标系统中,符合性评审未单独列出为废标项,只能在评分中体现,未设置分值,不属于重复评审。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提出部分车辆须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告查询截图及机动车运行安全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机动车运行安全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为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条件之一,不存在进行额外检测。
投诉人提出的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及评审因素不合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未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报告,仅在商务条款中约定交货时向采购人提交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验报告供采购人核查;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的检(测)验报告也为中标后产品交付时提供,不存在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且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检验检测报告。
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特定的性能要求需要做检测报告,为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项。根据赣市财购字〔2023〕21号文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规定,招标文件中可合理设置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检(测)验报告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情形。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实,采购需求中,满足“二轮巡查车(B型)”等货物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车型不足三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投诉事项与你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提起的投诉事项2一致,我局已作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同一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处理”,该投诉事项不再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及要求”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采购需求(一)服务需求中所有实质性条款,任何一项不满足投标无效。”,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5·1修订版)》模版,属于符合性审查,在新点评标系统中,符合性评审未单独列出为废标项,只能在评分中体现;且该参数未作为评审加分项重复评审。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赣市财购字〔2023〕21号)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中可合理设置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检(测)验报告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仅在商务条款中约定交货时向采购人提交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验报告供采购人核查;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的检(测)验报告也为中标后产品交付时提供,不存在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且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检验检测报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情形。投诉事项4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