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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定南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更新项目(一期)(项目编号:JXGX2025-DN-G001)
投诉处理决定书(定财购〔2025〕42号
)
投诉人: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创美商业街景苑26栋4、5、6、7、8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远县新溪路保险住宅小区10号三楼
被投诉人2: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3办公楼-907室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更新项目(一期)(项目编号:JXGX2025-DN-G001)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对江西省国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评标专家违背事实依据,错误评标,对我公司违规废标。
投诉事项2:中标人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违规操作,使用特定专利证书和软著证书进行控标。
投诉事项3: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紫外消毒器、明渠紫外线消毒设备,制造商名称:杭州力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生产消毒设备的资质,从未生产过紫外线消毒设备。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4: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南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3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
被投诉人1答复:
投诉事项1的答复:我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表及采购需求四、其他要求”中明确要求“拟派本项目的管理人2名: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环保类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注:包含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高级环境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批准颁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颁发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现场安全员1名(安全三类人员)。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需明确拟派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中标后派驻人员须与提供证书一致。)”中明确说明了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而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了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查询结果”电子章的电子文件和江西省住建云查询结果截图。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李娜的电子文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力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鉴于证件无电子印章的事实清楚,认定为无效标不属于应当询标的范围,因此评标委员会评定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投标无效且未进行询标、未说明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投诉事项2的答复:经查证,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CMA 检测报告;同时,经查询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均都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CMA 检测报告。
综上1.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诉“中标人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违规操作,使用特定专利证书和软著证书进行控标”的行为。2.质疑供应商所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非标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能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评审依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 的检测报告或者国家认可的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提供CMA检测报告是虚晃一枪、无中生有,使用专利证书和软著控标才是真正目的。”与投诉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相矛盾,质疑不成立。
投诉事项3的答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均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而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设备均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需求中的紫外消毒器、明渠紫外线消毒设备不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范围。
投诉事项4的答复:经核查,当天所有的投标人经过开评标系统的雷同性比对,并未发现有串通投标的的行为。现经核查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南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编制、报价及技术方案内容上均无明显雷同,且各公司提交的投标资料中所列人员、社保证明、授权委托等信息相互独立,未发现关联关系或协同行为。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串通投标的证据。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并未提供任何的事实依据,我单位无法查证,请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另外提供事实依据证明。
综上所述,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2答复:
投诉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9:30在江西公共资源网上采用“不见面方式”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场。我司未到场开标,对于该质疑事项,我方不知情。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然而江西景天仅提供证书查询结果,与证书扫描件存在本质差别,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六)点,对江西景天废标无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六)点,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诉事项2的回复: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一体化设备相关材料,即“1.投标人所投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具备自循环;2.控制工艺流程管理;3.水质数据监控操作平台;4.可视化监控操作控制;5.污水处理剂喷酒;6.节能环保的重金属防治;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 的检测报告或者国家认可的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者不得分。”
我司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佐证材料,但并非与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完全一致。江西景天所质疑事项纯属凭空捏造、诬告,我方保留追究江西景天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投诉事项3的回复:(1)首先,应确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适用性的问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颁发单位为各省或市的卫生健康部门;而污水处理紫外线消毒设备属于环保设备,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两者分属两条完全不同的监管轨道,不能混为一谈。(2)其次,江西景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列举的所谓“类似处理案例”,该项目采购的厨房设备(包含不锈钢筷子消毒车、道具组合消毒柜)属于公共场所、家庭使用的消毒器械(如医用紫外线消毒车),应由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与污水处理用的消毒设备的应用场景、设计参数、设备性质和技术标准完全不同。
投诉事项4的回复:纯属凭空捏造、诬告,我方保留追究江西景天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一: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调查认为,根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取得程序,通过资格考试仅是获得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后续还需完成注册等程序才能最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因此,“考试通过”与“已获得证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状态,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已获得”证书。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查询结果”和“江西省住建云查询结果截图”,不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环保类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此外,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李某身份证号XXXXXX1975XXXXXXXX与李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XXXXXX1984XXXXXXXX也不一致。原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关于“评标专家违背事实依据,错误评标,对我公司违规废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调查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的检测报告或者国家认可的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不具有排它性、倾向性,在开标前,参与投标供应商对此均未提出过质疑,不仅被投诉的中标人有该项得分,也有其他供应商提供CMA检测报告并得满分。关于“中标人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违规操作,使用特定专利证书和软著证书进行控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调查认为,
根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紫外线消毒装置》(HJ2522-2012)明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紫外线消毒装置的生产、制造,提高紫外线消毒装置的质量,制定本标准。”规定,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紫外消毒器、明渠紫外线消毒设备,属于环保设备,应用于污水处理,其首要目标是满足环保排放标准,而不是卫生消毒标准,且招标文件也没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要求。关于“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紫外消毒器、明渠紫外线消毒设备,制造商名称:杭州力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生产消毒设备的资质,从未生产过紫外线消毒设备。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调查认为,本项目为电子化招标,且实施了远程异地评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未发现围标、串标情形。经查阅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南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3家的投标文件,也未发现文件表述雷同、规律性报价等涉嫌围标、串标情形,关于“江西凌峰环保有限公司、南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3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