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财购投诉〔2025〕7号
[2025-10-16]
干财购投诉〔2025〕7号
余干县财政局关于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代理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C包(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XHTC-FW-2025-0653-C)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XHTC-FW-2025-0653-C
二、项目名称: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C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致伟
联系人:王姣
联系电话:17759124205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福湾工业园台屿路99号
被投诉人1:余干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段主任
联系电话:13517039670
地址:余干县世纪大道161号
被投诉人2: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10-6390599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
相关供应商1: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斌
联系电话:13907395118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万桥工业园九盛食品厂0001001室
相关供应商2: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成辉
联系电话:1370707299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和信森茂公馆11号楼101铺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余干县教育体育局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8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25日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材料,依法于2025年9月3日予以受理,并分别于2025年9月5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5日、2025年9月5日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通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分别于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12日就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余干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对“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C包(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XHTC-FW-2025-0653-C)”进行采购。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25年7月8日发布公告,于2025年7月30日开标,采购人于2025年8月1日进行了结果公示。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谋取中标,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标准评审,《质疑答复函》对该事项的认定缺乏合理性。
被投诉人2答复称:
投诉书中提到:通过“启信宝”“企知道”“交易网”等多个具有广泛公信力的查询平台进行了全面的查询,均未发现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净菜配送”类似业绩记录,都只是单项食材的配送商。公开可查的业绩仅为一单一肉蛋配送(新邵县项目),与招标要求的“净菜综合配送”不符,但质疑答复未回应此矛盾。经仔细比对与分析,这些书面材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公开可查询的市场信息严重不符。
“启信宝”“企知道”“交易网”不属于官方或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披露“业绩”信息的渠道,第三方商业查询平台的信息采集范围可能存在局限性,其数据不能完全等同于投标供应商实际持有的全部信息。无法证明投标供应商的真实情况。
评审委员会的评分依据是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且符合招标文件得分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针对投诉书中“公开可查的业绩仅为一单一肉蛋配送(新邵县项目),与招标要求的“净菜综合配送”不符,但质疑答复未回应此矛盾。公开可查的业绩仅为一单一肉蛋配送(新邵县项目),与招标要求的“净菜综合配送”不符,但质疑答复未回应此矛盾”的说明:
《质疑答复》中已作出答复,内容为:一、关于贵司提及的“天眼查”查询结果,需说明的是:“天眼查”不属于官方或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披露相关信息的渠道,第三方商业查询平台的信息采集范围可能存在局限性,其数据不能完全等同于投标供应商实际持有的全部信息。……。
在《质疑答复函》发出前,我公司与采购单位代表对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原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进行了核验,经核实,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业绩材料一致。核验复印件详见附件1。
投诉事项二: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人员材料谋取中标,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标准评审,《质疑答复函》对该事项的认定缺乏合理性。
被投诉人2答复称:
对人员有效认定方显缺乏严谨性和客观性的说明:《质疑函》提出的质疑事项为,该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在收到质疑函后,对人员证书真伪开展了网上真实性核验工作,网上核验结果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书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等信息一致。因此得出目前无证据证明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人员证书在线核验结果详见附件2。
关于评分细则:投诉人提出,主要是在充分考虑到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存在的业绩和人员证书等问题的情况下,该公司业绩和人员资质问题应扣5分(业绩扣2分+证书扣3分),然而,评审委员会却给予了该公司超出合理范围的高分97.86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最高得分不应超过96分,使得其在综合排名中名列前茅。
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其投标文件中技术、商务等所有评分项进行综合评审后的汇总总得分。以业绩和人员资质问题应扣5分(业绩扣2分+证书扣3分)为扣分的推测无事实依据。
关于第三方平台信息价值说明:第三方平台信息不属于官方或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披露相关信息的渠道,第三方商业查询平台的信息采集范围可能存在局限性,其数据不能完全等同于投标供应商实际持有的全部信息。故无法证明投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
投诉事项三: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犯罪记录,不符合投标资格,《质疑答复函》未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代理公司违反审查义务。
被投诉人2答复称:
在质疑答复中,我司与采购单位充分沟通后质疑答复及依据如下:
经查询,截至本函答复日,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址,未发现该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的判定或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行为。故,该投标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进入评审程序。
根据上饶公安微信公众号2025年8月6日披露的《串通投标犯罪!省公安厅公布5起典型案例》信息,以及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的内容。为保证本项目质疑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相关结果另行书面答复,同时也请贵司关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jxsggzy.cn)发布相关信息。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经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材料进行质证、调查核实,并结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一:“天眼查”“启信宝”等第三方平台的业绩信息来源于公开披露数据(如企业自主申报、公开招标公告),并非企业全部经营记录的法定披露渠道,第三方平台未收录不代表“无该业绩”,投诉人以平台数据主张“业绩虚假”,证据效力不足。《质疑答复函》明确载明“评审委员会核验了湖南千浔公司业绩原件与投标文件材料一致”,即评审已履行“原件核查”义务,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核心是“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虽部分合同载明“大米/肉蛋配送”,但“单一食材配送”与“净菜配送”同属“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配送范畴”,是否构成“类似”需结合招标文件对“类似业绩”的定义(如是否明确要求“净菜”)。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招标文件明确排除“单一食材配送”,亦未提交客户单位否认合同真实性的书面证明(如客户出具的“未签订该合同”声明)。经查验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原件及银行流水,业绩原件与投标文件材料一致,且有银行流水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所以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经向人社部门调查取证,人社部门0STA技能人才评价网“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公示查询系统”,未检索到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公共营养师证书发证机关;人社部门0STA技能人才评价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未查询到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公共营养师证书信息。2025年10月15日,在纪检部门和本机关的监督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随机抽取了专家,在余干县公共交易中心评标室,就投诉的相关证书问题进行了论证,论证的结论是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证书不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公共营养师证书,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证书是营养师培训合格证书;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派检测员的食品检验师证书,也不属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食品检验职业技能认定或食品检验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食品检测员证书是食品检验师培训合格证书。所以上述两项均不应得分,经查原评审报告,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项得分为满分,即存在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标准评审的情况。所以投诉事项二成立。
投诉事项三:经查询,公安微信通报中提及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有串通投标,法院判决书也提到这一点,但法院判决书中因串通投标罪受处罚者为余干县喜羊羊公司高管汪某,并未对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刑事处罚或者200万以上的罚款。本机关向司法机关进行了调查取证,未发现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有重大刑事案件判决记录或者200万以上的罚款记录。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也未查询到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重大违法记录”仅针对供应商本身,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所以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犯罪记录,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二是对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的投诉,投诉事项三是对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C包(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C)的投诉,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成立,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干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余干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