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财购投诉〔2025〕6号
[2025-10-09]
干财购投诉〔2025〕6号
余干县财政局关于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代理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C包(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XHTC-FW-2025-0653-C)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XHTC-FW-2025-0653-C
二、项目名称: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C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颍上县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银龙
联系人:许银龙
联系电话:15256858080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三八社区许营队773号
被投诉人1: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女士,李女士,熊女士
联系电话:18070076991,1865005979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被投诉人2:
相关供应商: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斌
联系电话:13907395118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万桥工业园九盛食品厂0001001室
相关供应商: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成辉
联系电话:1370707299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和信森茂公馆11号楼101铺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余干县教育体育局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8月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8月25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材料,依法于2025年8月25日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8月28日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通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被投诉人分别于2025年9月3日、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1日就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余干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对“余干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净菜配送服务项目B包、C包(项目编号:XHTC-FW-2025-0653-B、XHTC-FW-2025-0653-C)”进行采购。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25年7月8日发布公告,于2025年7月30日开标,采购人于2025年8月1日进行了结果公示。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中标单位“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被投诉人1答复称,在质疑答复中,我司与采购单位充分沟通后质疑答复及依据如下:经查询,截止本函答复日,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址,未发现该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的判定或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行为。故,该投标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进入评审程序。
根据上饶公安微信公众号2025年8月6日披露的《串通投标犯罪!省公安厅公布5起典型案例》信息,以及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的内容。为保证本项目质疑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相关结果另行书面答复,同时也请贵司关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jxsggzy.cn)发布相关信息。
投诉事项二: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25年7月24日存在行政处罚。
被投诉人1答复称,在质疑答复中,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北塔2024-169号显示罚没款合计50180元的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对该质疑做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答复,答复内容如下:邵市监处罚【2025】XC0142号(本项处罚未在投诉事项中)和邵市监处罚【2025】北塔2024-169号显示,该二项处罚均为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未显示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经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材料进行质证、调查核实,并结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吉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吉县财购处〔2022〕08号),载明“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串通报价,投标无效”,该决定书认定会昌喜洋洋公司2022年存在“串通报价”行为,但仅作出“投标无效”的行政处理,未对其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该处理决定仅属于程序性处置,未达到 “重大违法记录” 的法定标准。并且本机关也向司法机关进行了调查取证,未发现会昌县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有重大刑事案件判决记录或者200万以上的罚款记录。所以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是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罚〔2025〕北塔 2024-169 号),罚款50000元加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湖南千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50180元,远低于200万元,且未涉及“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不符合“重大违法记录”的法定情形。所以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干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
余干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