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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定南县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 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一期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ZHS2025-DN-G003)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赣州弘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南县商会大厦19层
被投诉人2: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定南县滨河路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ZHS2025-DN-G003)的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9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修改后的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评审标准存在双重标准问题,对同一评审因素进行重复评审。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具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并将“提供以上服务平台功能用户端相关功能截图作证”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将“机械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被投诉人答复:1.本项目涉及的设备技术参数,为市场主流通用配置,未指向特定产品。针对所有设备参数,在招标文件发布前通过开展市场调研,确认至少有3家以上非关联供应商可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未形成品牌垄断或供应商排他。
2.采购文件将“供货方案”、“培训方案”作为评审因素,并细化为供货进度计划等3项方案内容,并对应明确具体内容的赋分。评审因素中另对内容缺陷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以便专家作为评审标准。不存在该评审因素存在未依法细化量化的情形。
3.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要求部分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具有法律依据,是验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手段,且已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负担,未实行差别待遇。
4.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与供应商后续的合同履行能力、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及专业性等密切相关,是提升设备运维效率、保障环卫作业连续性的重要支撑,未增设不必要成本,投标人可通过成熟解决方案低成本实现。
5.本项目采购的设备数量庞大、种类复杂,需要投标人具有较高的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水平,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及实际情况,技术负责人的机械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与货物服务质量直接相关,是保障设备交付后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采购需求中设置的18吨雾炮车、18吨洒水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至少三个不同品牌的车辆,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供货方案”中载明“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拟定完整的供货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供货进度计划、②质量保证体系、③保证措施等方案,以上3项重点,满足以上任意1项得1.5分,全部满足的4.5分;在上述三项重点内容全部满足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人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1、上述每项重点内容无缺陷,要点明确,解决方案清晰,编制方案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且与本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得3分;2、上述任意一项方案内容有缺陷的得2分;3、上述任意二项方案内容有缺陷的得1分;4、上述三项方案内容有缺陷的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编辑内容仅罗列了上述要点、简单照抄其他项目方案、逻辑错误、缺少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本项目特征不适应、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等情形”。
以上事实表明,采购文件将“供货方案”作为评审因素,并细化为供货进度计划等3项方案内容,并对应明确具体内容的赋分。评审因素中另对内容缺陷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以便专家作为评审标准。未见该评审因素存在未依法量化细化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评审因素“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的检测项中,液压油箱容量、清水箱容积等项不属于国标检测项,不在国家强制要求检测范围。该评审因素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采购文件中“所投产品的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具有功能包括但不限于:(1)故障报修;(2)维修进度跟踪;(3)服务评价功能;(4)巡检报告线上确认与查阅;(5)线上自动生成多项目巡检专项报告;(6)网上采购配件;以上每提供1项功能得1分,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提供以上服务平台功能用户端相关功能截图作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有权实地核查该平台运行的真实性,若发现虚假响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分值设置为6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采购需求中,要求“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机械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售后服务人员2名(具备职业资格:汽车维修工或者职业等级:维修电工一级)”,其中维修电工一级资格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该资格设置为采购需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