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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吉青财购〔2025〕13号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民政局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5-33号)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5-33号
二、项目名称:青原区民政局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通新岭社区红荔路1001号银荔大厦902、903-B54。
被投诉人1:吉安市青原区民政局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
被投诉人2: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6号希尔顿欢朋酒店1705室。
四、基本情况
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受吉安市青原区民政局的委托,青原区民政局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5-33号)定于2025年8月21日进行公开招标。2025年8月15日被投诉人收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的质疑函,并于8月19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5年9月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设置违法,《质疑事项的回复函》认定“合法合理”无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多个非国家目录内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类似本项目经验”的加分要求,涉嫌限定特定行业业绩,《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保障履约能力”的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类似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业绩”的加分要求,同样涉嫌限定特定行业业绩,《质疑事项的回复函》未纠正违法条款。
投诉事项5:“数据管理系统功能”的加分要求与采购需求不匹配,《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信息化平台管理能力落地”的解释无法律依据。
五、调查情况
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调查意见: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经核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因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处理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青原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