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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铜发项目管理-2025-006 二、项目名称:铜鼓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登记信息、权属重叠等问题)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慧影重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禾埠街道清泉路9号建业大厦707 被投诉人1: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158号 被投诉人2:铜鼓铜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行政大楼附属楼101 四、基本情况 铜鼓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登记信息、权属重叠等问题)项目(项目编号:铜发项目管理-2025-006),采购公告于2025年6月24日发布,暂未开标。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资料,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小节评分细则中拟派技术人员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交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的相关规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小节评分细则中拟派技术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过于苛刻:设置了4个负责人,且需要同时有多个证书才能得分,其中项目负责人设置的认证证书皆为软考证书,与本项目行业相关性不大。对于多数中小企业而言,尤其是小型和微型企业,要同时拥有4名具备相应证书或职称且社保缴纳符合要求的人员,难度极大。这实际上是变相设置了供应商规模门槛,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服务需求以及技术要求相关参数,本项目的主要工作“对原林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深入摸底调查,开展林权登记成果清理规范和数据整合建库,建立符合要求的原始库、中间库、林权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库、林业“三定”林权发证电子档案和整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资料”。由此可以看出本项目主要工作是数据的整理,建库。是使用通用软件完成的工作。不存在系统平台的开发、管理,不属于信息化类项目。在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小节评分细则中企业资质评分项,专门设置软件著作权加分项、企业软件开发能力和GIS相关系统的科学技术成果与项目本身的要求不符。此项带有一定的偏离,建议删除此项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小节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人员的社保缴纳凭证,供应商服务质量的好坏与否,与其为特定人员缴纳社保无必然联系,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缴纳社保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宜将其作为评分因素。投诉事项1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小节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拟派技术人员中,该评审设定四个负责人要求一人同时具备两项证书,且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技术服务应用合格证、全国地理信息化GIS工程师等证书能力是在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的提供开发、规划、设计、优化等技术能力服务,而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是有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存储、管理、整理等服务项目,此技术评分条款设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事项2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小节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将资质作为评审因素,该企业资质评分项要求提供软件系统著作权与采购需求无关,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它补充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铜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鼓县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