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5-07-16]
投诉人:晋江市亿凯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136-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亮
联系方式:187505****9
被投诉人1:赣州市南康区东山中心幼儿园
地址:南康区东山街道金河路西侧、东山中心小学东南方向
联系方式:0797-6662585
被投诉人2:赣州市南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旁东山之冠滨江商业别墅4栋2号楼二楼
联系方式:0797-6610808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市南康区东山中心幼儿园学前教育提升工程(项目编号:GZNB2025-NK-G002品目三、四,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以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该项目违法通过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分值占比相当于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方法四、评分标准:品目三保教设备中的幼儿床(3分)、饮水机(3分)、电钢琴(3分)、小班区角材料(七区)(3分)、中班区角(七区)(3分)、大班区角(七区)(3分)、逻辑大师中级版(3分)、不坍塌的杯积木-圆形杯子(3分)、环境创设材料箱(中级)(2分)、“幼儿桌椅、收纳柜(3分)”、户外大型玩具(3分)、中班游戏运动包(2分)、拼搭建构(2分)、大型磁力思维积木(标准版)(3分)、户外运动跑酷系列(2分)以及体能运动包(2分)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需加盖制造商公章;品目四厨房设备中的不锈钢制品类(9分)、商用电磁炉类(12分)、消毒产品类(12分)、排烟风机及油烟净化设备类(6分)以及厨房设备灭火装置(2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该项目未依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违法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事实依据:首先,我司对代理机构的回复不认可!
其次请问:1.什么样的施工方案算“优、内容完善合理”?什么样的施工方案算“良、内容完善且较合理”?什么样的施工方案算“中、内容较完善合理”?什么样的施工方案算“差、内容不采合理”?评审内容中使用“优”、“完善合理”、“良”、“完善且较合理”、“中”、“内容较完善合理”、“差”、“不合理”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四、评分标准,品目四厨房设备中施工方案(5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施工方案,方案包含①配送方案、②施工安装、③现场管理、④人员安排方案、⑤施工质量控制方案、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满足以上六点得3分,包含任意3点者得2分,包含任意1点者得1分,未提供者得0分。在此基础上,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评审为优(方案内容完善合理的)者加2分,评审为良(方案内容完善且较合理的)者加1.5分,评审为中(方案内容较完善合理的)者加1分,评审为差(方案内容不合理的)者加0分。如果评审为差,评审专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方案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提供的不具备操作性不得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8、《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9、《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三)评审因素、过程/禁止行为/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60.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
投诉请求:及时制止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称:投诉事项1,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在同等价位上采购到更优质的产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是正当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检测报告是具有权威性的,通过检测报告的数据能客观佐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优劣,投标人可以是贸易商(代理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在实际工作中,确有参加投标供应商提供篡改第三方检测报告而参加投标并被查实情形,出现类似情形,难于划分责任。本项目招标文件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上述情况。
被投诉人1称:投诉事项2,设置服务方案、施工方案均是为了体现项目质量。招标文件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上述情况。
被投诉人2称:投诉事项1,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在同等价位上采购到更优质的产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是正当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检测报告是具有权威性的,通过检测报告的数据能客观佐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优劣,投标人可以是贸易商(代理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在实际工作中,确有参加投标供应商提供篡改第三方检测报告而参加投标并被查实情形,出现类似情形,难于划分责任,加盖厂家公章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会给采购人采购活动造成阻碍。提供加盖设备生产厂商公章检测报告佐证才能体现产品来源合格及检测报告的真实,需要加盖设备生产厂商公章属于通行做法,我方并未指定具体第三方检验机构,也未指定特定制造商,只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未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存在“通过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认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分值占比相当于资格要求,招标文件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分值的构成不是要求的同一产品,同一参数,也没有要求同一厂家,并没有指定所有产品同一厂家。
被投诉人2称:投诉事项2,根据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品目二售后服务方案、品目四施工方案评分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的规定。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明确判断标准,将品目二售后服务方案细分为:①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②售后服务人员的配备③日常保养维护④备品配件的供应措施⑤日常巡检计划⑥应急响应措施;品目四施工方案①配送方案、②施工安装、③现场管理、④人员安排方案、⑤施工质量控制方案、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措施,且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化区间评分,各区间都有对应的不同分值,每个区间分值也控制在较小的分值(0.5-1分)。政府采购法规未禁止主观分,87号令也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审。供应商认为“未依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违法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评分标准核实,其一,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产品的技术(包括参数)标准符合本次采购的需求;其二,证明材料加盖制造商的公章符合证据形式,可以确保证明材料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减少证明材料核查的成本,与制造商具备合法、良好贸易关系的供应商可以依法获取,未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或单一的设备、产品;其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等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是与供应商所提供设备、产品质量相关的评审因素,确保设备、产品来源渠道合法、正规;其四,本项目检测报告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的事项是作为评审依据,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作为资格要求。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中的品目四厨房设备中施工方案(5分)已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该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赣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赣市财购字〔2023〕21号)规定做法,同时,大湾区深圳等地在方案分上同样采用该方式进行设置,属于通行做法。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