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11-29]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移(江西)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666号南楼236室
被投诉人:
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高铁新区五指峰大街10号科创中心17楼1703室
吉安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南大道133号
相关当事人: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三路1888号小蓝VR产业基地双创孵化中心C区
投诉人对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安职业技术学院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SY2403-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吉安职业技术学院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第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SY2403-1
该项目于2024年8月2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9月18日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9月19日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与中标单位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该项目投诉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采购单位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中标单位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采购包名称规定的采购预算报价,应属于投标无效;
相关当事人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报价,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同时也是积极响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求。
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中标单位明细表中所响应型号产品存在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不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重大嫌疑;
被投诉人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称:投诉提供的事实依据不是政府采购法定的依据,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有关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事实依据不足。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有关规定,在验收环节最后再核实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是否虚假响应,并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也欢迎投诉人依法监督。
相关当事人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称:
我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关于功放不满足要求质疑中的说明书、图片等资料出处未知,没有经过制造商盖章授权确认,其内容来源未知。我公司无任何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 3:
投诉人称: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被投诉人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称: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依据不足。
相关当事人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作假行为。
在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事项2-1投诉;申请撤回投诉事项 2-2的投诉;申请撤回投诉事项 2-3 投诉;申请撤回投诉事项投诉;申请撤回投诉事项投诉;申请撤回投诉事项 投诉;申请撤回投诉事项3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诉。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调查并组织技术和法律专家质证,事实查明与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3: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2-1、投诉事项2-2、投诉事项2-3、投诉事项2-4、投诉事项2-5、投诉事项2-6、投诉事项3,投诉人已书面申请撤回,终止处理。
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关于图形工作站机箱的事项成立。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撤销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与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