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洪财投决字[2024】32号)
[2024-11-28]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投决字〔2024〕3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第一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南昌市洪都中医院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政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受被投诉人2的委托,于2024年7月25日就南昌市洪都中医院物业保洁服务采购项目(NCZFCG2024-0031)发布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1000000元,无最高限价。2024年8月27日,被投诉人1发布案涉项目招标结果公示,成交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0077787元。2024年9月26日,被投诉人就案涉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洪购2024J001150463)进行公示。
上述采购活动期间,投诉人于2024年8月28日就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4年9月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后经补正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依法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2均为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材料造假的投诉,投诉事项3为对质疑处理过程的投诉。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
另外,针对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江西第一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投诉人江西第一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3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南昌市财政局
?????????????????????????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