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10-11]
投诉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祥运路319号博世华环保产业园A座8-9楼
被投诉人1:吉安市城乡环境治理中心(吉安市垃圾分类事务中心)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石阳路113号3楼
被投诉人2: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国隆花园里1栋1408室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1号第11层
投诉人对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安市樟山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托管运行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吉安市樟山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托管运行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ABXZBZC202401085
该项目于2024年8月2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9月12日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9月12日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于2024年9月13日,向采购单位吉安市城乡环境治理中心(吉安市垃圾分类事务中心)、代理机构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二、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调查并组织技术法律专家、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质证,事实查明与认定如下:
1.经核查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8项专利证书原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专利证书扫描件与原件相符。经技术法律专家论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专利均可用于渗滤液处理,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加分条件。
2.经核查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业绩评分项的6个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原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扫描件内容一致。经技术法律专家论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业绩为有效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加分条件。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