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财政局乐财购〔2024〕1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9-13]
乐财购〔2024〕14号
关于乐安县城西小学(七小)办公及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华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安县教育体育局、江西蓝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LSZB-GK-24027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城西小学(七小)办公及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华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元亨大厦商业办公楼-903
被投诉人1:乐安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迎宾大道(凯悦大厦旁)
被投诉人2:江西蓝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钟岭大道与汤显祖大道交界处(小圩丁家6+1安置房)
相关当事人:抚州安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学府路(马家山广场)1栋201室商务区C08号
四、基本情况
乐安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江西蓝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乐乐安县城西小学(七小)办公及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SZB-GK-24027),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400000元,中标金额1878600元,2024年8月1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江西华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回复函及招投标过程相关资料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经专家组讨论后一致形成以下意见:
一、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
1、专家组对抚州安豆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多媒体教学设备”填写的所属行业为信息技术服务业,确实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标的行业(工业)描述不一致存在偏差,尽管存在行业填写错误的偏差,但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制造商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按照工业行业划分标准来进行核准,该制造商的实际规模仍然符合中型企业的标准,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声明内容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采购标的行业,相当于采购标的行业对所有投标人是公开的信息,所有投标人皆应依据同一行业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标准和采购标的行业对其企业进行划型。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信息,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是否真实,由于投标人对中小企业政策理解程度不同,可能会出现“行业填写错误”的情况,但只要其提供的相关企业信息是真实的,其权益便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即便出现此类“行业填写错误”的问题,也仅仅属于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的瑕疵,应当认定为“明显文字错误”,归属于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允许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此类情况绝非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故不应直接认定其为无效投标。
3、尽管预中标单位存在行业填写错误的问题,但考虑到该错误并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制造商的实际规模符合中型企业标准),行业填写错误并不构成实质性错误,专家组认为,该错误属于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的瑕疵,不应直接认定其为无效投标。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未在质疑阶段提出,属于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内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三、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
1、招标文件2.2第(2)条规定“本项目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此规定指的是投标人所投所有货物中“中小微企业”金额占比不低于40%,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中小微企业”总额的60%,即“小微企业”占投标报价总额的24%(60%*40%),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是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额为基数进行各项占比的计算,而不是以某一特定子项(如中小微企业总金额)或非部分或特定段落的金额为基准。这种计算方式更加全面、公正地反映了投标人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整体情况,该计算规则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也符合政策制定的初衷。
2、经查阅抚州安豆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数据,该公司的投标报价总额为1878600元,其中中小微企业的总金额为1371425元,占比为73%,远超招标文件要求的40%门槛;小微企业的总金额为597425元,其占比为31.80%,这一比例同样超过了招标文件要求的24%门槛,但按照招标文件的计算方式,小微企业的占比是以其在投标报价总金额中的比例来确定的,即不低于投标报价总金额的24%,抚州安豆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3、投诉人提出的应当以预中标单位的“中小微企业”总金额作为基准数去计算“小微企业”占比方式,与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不符,且这种解读方式忽略了招标文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整体意图。招标文件的设计是基于对整个项目预算和投标报价总额的考虑,以确保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合同份额,而不是仅仅关注中小微企业内部的分配比例,也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精神相违背,投诉人的观点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误解和“断章取义”,这种错误的理解既违背了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计算规则,更是与政府采购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
4、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专家组一致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
乐安县财政局人事秘书股 202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