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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一、项目编号:JXGZ2024-05-1505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呼吸器类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乾顺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楼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五层5815室
被投诉人1: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10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
相关当事人1:抚顺澳丰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靖宇街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呼吸器类包(项目编号:JXGZ2024-05-1505),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6372万元。采购公告于2024年5月16日发布,于2024年6月7日发布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为抚顺澳丰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2024年7月8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主要内容为:代理机构关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2)中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应符合IECEx 认证Ex ia IIC T4级的规定质疑回复法律依据错误。
经查,本项目为呼吸器类产品政府采购,主要标的为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正压式氧气呼吸器、自救呼吸器。查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载明“二、技术要求 1、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应符合 IECEx 认证 Ex ia IIC T4
级的规定”,“注:以上技术要求内容必须满足,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查看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载明“4、建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中(2)Ex ia IIC T4级前增加:IECEx 认证(国际电工委员会防爆电气产品论证)”。查看投标文件,部分供应商随附了防爆合格证,检验标准为GB/T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和GB/T3836.4-2021(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或GB 3836.1-2010和GB 3836.4-2010。查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GB/T3836.1-2021标准修改采用IEC国际标准:IEC 60079-0:2007,GB/T3836.4-2021修改采用IEC 60079-11:2011。
以上事实表明,检验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Ex ia IIC T4级,可以使用IEC 60079体系的国际标准和GB/T3836体系的国家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本项目采购需求中仅引用国际标准而排斥国家标准,且未特别说明,存在排除潜在供应商的可能。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主要内容为:代理机构未对投诉人质疑函中的内容全面回复,特别是对自救呼吸器不满足参数质疑未作回复。
经查,投诉人于2024年5月28日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1主要内容为采购需求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包括第1、2、10点以及“注:以上技术要求内容必须满足,否则作无效标处理”的设置存在排他性。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1,就“符合GA/XF124-2013标准”、“CCCF认证”、“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中压和高压管路采用内嵌设计”以及此类技术要求属“实质性要求”进行了逐一回应。质疑事项2主要内容为采购需求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包括第1、2点及“注:以上技术要求内容必须满足,否则作无效标处理”的设置存在指向性。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2,就“氧气瓶的技术要求”、“CCCF认证”及此类技术要求属“实质性要求”进行了回复。质疑事项3主要内容为本项目所有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性,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加分项:“整机佩戴重量”、“全面罩性能”、“动态呼吸阻力”,和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的加分项:“整机佩戴重量”、“供氧性能”、“耐温性能”、“全面罩性能”,及自救呼吸器的加分项:“面罩持燃时间”、“呼吸气阻力”、“全面罩性能”等。代理机构针对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正压式氧气呼吸器、自救呼吸器的加分项进行了概括式的答复。经对自救呼吸器的技术要求及加分项进行审查,未发现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