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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一、项目编号:JXHC2024-NC-G018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采购彩票投注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东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社区金湖路32号银湖警苑1栋102
被投诉人1: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8号华龙国际大厦1005室
被投诉人2:江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1266号
相关当事人:深圳市思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白石路与沙河西路交汇处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单元18层18B01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采购彩票投注机(招标编号:JXHC2024-NC-G018)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8550000元。采购公告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变更公告,7月25日发布结果公示,8月26日发布合同公示。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于2024年8月26日发布了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招标文件关于投注机设备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接入采购人在运行的彩票销售系统中的要求不合理,歧视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查,本项目共采购558台投注机。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第2.22投注机设备测试功能要求:为确保本次所采购的投注机能够顺利接入到采购人在运行的彩票销售系统中,合同签订后供货前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样机测试,到采购人的指定地点,并在采购人协调下进行第三方接入系统的对接测试,样机测试内容详见下表:样机现场测试要求,不满足或与投标文件响应不一致的,属于投标虚假承诺,采购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技术部分第2.2:注:我中心将要求原系统中标人向本项目中标人提供相关接口,并协助中标人进行无偿对接配合。并做加黑处理。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商务部分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①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中标人提供样机设备在采购人测试环境与生成环境中按采购人“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的功能要求项进行逐项测试,功能全部满足且正常使用。测试通过后30天内,中标人完成电脑彩票投注机的交付。②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江西省内11个设区市)。被投诉人1答复材料的附件载明,2019年至2023年期间,过往项目中标人所需时间均在10日以内。投诉人未提供所需合理时间的事实及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表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10日内进行系统对接测试,测试通过后30日内交货,属对供应商的履约要求,符合采购人的采购实际。未发现存在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合理的情形。也未发现采购人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实质性条款设置过多存在倾向性,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技术/服务部分对采购主要标的物“投注机”的主要技术指标作出了最低要求的配置及参数描述共64项。商务部分对交货时间、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作出了最低要求的描述。并注明:以上“技术/服务部分”“商务部分”为实质性条款须完全响应(即满足或优于商务部分),否则投标无效。
以上事实表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实质性要求符合采购人的采购实际,未发现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以及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技术分功能演示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的问题。经查,技术分功能加分项:1、任意角度投票兑奖演示:分别演示0°、45°、90°、180°方向投票,在样机上显示彩票图案或票号字符串,满足加0.5分。2、阅读器分纸功能演示:一次性投入5张彩票,样机能实现自动分纸,满足加1分。3、阅读器批量扫描功能演示:一次性投入5张彩票,样机能实现自动分纸,满足加1分。4、即开票彩票预定功能演示:在样机上实现即开票预定功能,满足加1分。5、即开票账户互转功能演示:在样机上实现即开票账户与电脑票账户互转功能,满足加1分。6、客显屏演示:演示客显屏触摸屏选号功能,满足加0.5分。(评审依据:上述1-6提供U盘现场视频演示,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视频演示文件现场进行评审,演示内容不全或者未提供不得分)。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服务部分附件1彩票票样中展示了现有的两类彩票票样。
以上事实表明,招标文件明确对五个方面功能进行演示,并分别设定评判标准和分值,评分因素不属于采购实质性要求。未见对全部游戏彩票演示以及票号识别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五、六,主要是综合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总分为23分,其中价格7分、技术12分、商务4分,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设计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价格分为7分,技术分为7分,商务分为4分,总计18分。服务团队要求中,对具有网络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能力的进行加分,分值为2分。并要求提供前述人员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对具有同类货物的销售案例的进行加分,分值为4分。并要求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佐证。
以上事实表明,上述评审因素和标准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相关证明材料均符合实际且属合规的人才评价证书,同时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未见其存在排斥性、不合理或排他性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