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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关于对井冈山产业园古城园区全竹科技建设项目配电工程(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井政采字〔2023〕70号-1号
二、项目名称: 井冈山产业园古城园区全竹科技建设项目配电工程(第二次)
三、投诉主体:
投诉人: 扬州烨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10号楼508
电话: 1597903**** 联系人:曾志慧
被投诉人: 江西鑫华建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 井冈山市新城区
电话: 1877994**** 联系人:刘绍芳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扬州烨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意代理机构江西鑫华建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井冈山产业园古城园区全竹科技建设项目配电工程(第二次)(井政采字[2023]70号-1)”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中充电桩制造商及发电机组制造商的评审依据要求提供制造商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必须至少达到投标报价金额的30%(其中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必须至少达到该部分金额的60%)。该要求增加投标成本,给中小企业造成资金压力,不符合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导向。其设立该条件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中评审依据要求环网柜制造商具有国家绿色示范工厂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节能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以上证书的设置排斥小型供应商参与投标,与项目采购需求的关联性不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五、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并经我局依法调查:
投诉事项1:软件著作权与企业类型并无关联,自然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也与企业规模、经营年限无关联;软件著作权与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无关联,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也与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1、国家绿色示范工厂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企业证书作为本项目评审因素是落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的具体措施,且招标文件要求的该证书由环网柜制造商提供,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不存在排斥小型企业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上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不但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也是制造商技术能力及水平的体现,且要求的是由环网柜制造商而非投标人。
3、中国节能产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落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的具体措施,且招标文件要求的该证书由环网柜制造商提供,不但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也与提供的货物质量相关。
4、评审因素的相关证书都是要求产品制造商而非投标人,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依据调查组意见,结合相关取证资料,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程序合法,调查结论合规,本机关同意专家组调查意见,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