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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功能馆室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3-JDZ-3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景财购〔2024〕3号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祺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19层A-2202号2室 邮编:100028 联系人:曹征祥 联系电话:1866271**** 授权代表:曹征祥 联系电话:1866271****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19层A-2202号2室 采购项目名称: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功能馆室项目 项目编号:JXYX-2023-JDZ-32号 被投诉人1:景德镇市中小学教学研究所 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666号发展中心17栋2楼 邮编:333032 联系人:于女士 联系电话:0798-8575151 被投诉人2: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罗家桥程家村委会 邮编:333426 联系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079807261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6日对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功能馆室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3-JDZ-32号)采购活动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二、质疑答复情况 投诉人质疑称:1、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人与下载的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人名称不一致及预算金额不一致。由此可以看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不够严谨。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必须十分清楚、明确,易于理解,这样才能使投标供应商准确领会采购人的需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最大程度的提出适于采购需求的投标方案。本项目中,居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出现了采购人名称不一致及预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请采购人就此作出明确说明并依法修改招标文件。 2、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4820000.00元(或是:4242994.63元),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没有设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该项目违规将产品生产厂家承诺函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要求录播主机产品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及要求学生云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在评分标准中将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众所周知在,实质性要求等同于资格条件。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证明设定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该项目中采购人没有将制造商证明设定为资格要求,而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但实质性条款与资格条款一样,都属于“一票否决”条款,代表着如果供应商没有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就不能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所以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4、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在项目需求中非法指定智慧黑板、导播电脑、教师云终端的处理器及主板采用特定品牌Intel的特定型号。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5、该项目非法设置限制外资品牌参与投标的技术参数并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该项目在项目需求中明确要求教师云终端须为国内自主品牌并在评分标准中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6、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38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虽然,在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没有将产品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却设置了由产品制造商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38分,相当于变相设置为了资格条件。众所周知,38分的评分项即等同于资格条件,亦完全可以决定一个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由此可见,采购人的这种行为即是变相将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背书设置为了资格条件。 且,该项目为政府财政资金采购项目,政府部门代表着公权力,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所谓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无相关法规授权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即不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评审因素,否则就是违法违规!在财政部国库司编号为4730-3659323的留言回复显示:“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综上所述,采购人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的相关规定。 7、该项目违规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军用装备标准设置为评审因素。在该项目评分标准中将导播电脑通过GJB150.9A-2009《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9部分:湿热试验》设置为评审因素;GJB150.9A-2009《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9部分:湿热试验》全称为GJB150.9A-2009《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9部分:湿热试验》。导播电脑是学校录播教室使用的民用产品,跟军用装备毫无关系,采购人此举完全就是个别产品厂商为了达到非法控标的目的而做的与项目无关的检测。采购人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8、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中商务要求无关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等级测评报告、ISO22320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评价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9、该项目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教师云终端产品制造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 27922标准、GB/T 16868标准的售后服务完善程度认证,10星级得2分,7星级得1分,5星得0.5分,其余不得分。”这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GB/T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教师云终端产品制造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 27922标准、GB/T 16868标准的售后服务完善程度认证,10星级得2分,7星级得1分,5星得0.5分,其余不得分。”,此举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由此可见,此项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答复称:质疑事项1回复: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人与下载的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人名称不一致,因挂公告时系统默认主管单位名称(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未做修改,以下载招标文件的中的采购人名称为准;挂采购意向时初步预算金额为482万,经财政投资评审,最高限制为4242994.63元,故以评审后的价格作为此项目招标控制价。 质疑事项2回复:采购单位根据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且采购文件中已落实了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价格优惠政策。 质疑事项3回复:澄清文件将删除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 质疑事项4回复:在项目需求中智慧黑板、导播电脑、教师云终端的处理器及主板要求“Intel酷睿I5或以上、配置≥Intel第十代i3”等,均为参照值,为保证配置不低于此要求,并未限定品牌。 质疑事项5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该项质疑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6回复:该项目在技术加分项中要求制造商对产品的参数盖章确认,为了保证所投产品能够满足或优于采购人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综合评分法”中的加分项基于采购方对技术先进性、扩展性、稳定性、可靠性、兼容性等实际需求提出,设定加分指标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项质疑不做修改。 质疑事项7回复:此评分项修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8回复:此评分项修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9回复:此评分项修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综上所述,我公司将修改招标文件,请贵公司及时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供应商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三、投诉情况 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以上答复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4820000.00元(或是:4242994.63元),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没有设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在项目需求中非法指定智慧黑板、导播电脑、教师云终端的处理器及主板采用特定品牌Intel的特定型号。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3、该项目非法设置限制外资品牌参与投标的技术参数并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该项目在项目需求中明确要求教师云终端须为国内自主品牌并在评分标准中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4、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38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虽然,在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没有将产品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却设置了由产品制造商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38分,相当于变相设置为了资格条件。众所周知,38分的评分项即等同于资格条件,亦完全可以决定一个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由此可见,采购人的这种行为即是变相将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背书设置为了资格条件。且,该项目为政府财政资金采购项目,政府部门代表着公权力,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所谓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无相关法规授权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即不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评审因素,否则就是违法违规!在财政部国库司编号为4730-3659323的留言回复显示:“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综上所述,采购人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1称:已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被投诉人2称:投诉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的规定中,明确说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才需进行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招标文件中也明确写明了关于“对小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给予价格上20%的优惠。”,从这方面按政策给予了小、微型企业在相应的优惠条款。最后,预留项目总额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通常指的是整个县(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并不具体到每一个项目。事实上,每个具体的项目也不可能切分出一定比例资金分两个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答复:在项目需求中智慧黑板、导播电脑、教师云终端的处理器及主板要求“Intel酷睿I5或以上、配置≥Intel第十代i3”等,均为参照值,为保证配置不低于此要求,并未限定品牌,为明确配置要求,现将更改为“Intel酷睿I5、配置≥Intel第十代i3或同等性能及以上”。 投诉事项3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投诉事项4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资格要求。该项目在技术加分项中要求制造商对产品的参数盖章确认,为了保证所投产品能够满足或优于采购人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综合评分法”中的加分项基于采购方对技术先进性、扩展性、稳定性、可靠性、兼容性等实际需求提出,设定加分指标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三款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5、《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6、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禁止设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景德镇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一、资格条件禁止内容/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 投诉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预留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由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预算部门结合采购需求和采购实际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查明,该项目的项目需求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并将指定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3、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该项目非法设置限制外资品牌参与投标的技术参数并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该法所称“本国货物”与招标文件中所称“国内自主品牌”不一致,采购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4、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由产品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才可以得分的评分项高达38分”。经本机关查明,要求产品厂家提供检测报告和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评分标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 五、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3、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