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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高财购诉〔2023〕11号
一、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3-067A
二、项目名称: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校园文化建设项目A包(十六中十六小)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霞仁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火根 联系电话:166850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南昌新地中心
被投诉人1: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黄思宇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地址:高安市市民中心(白云路市委党校以西)
被投诉人2: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赵清 联系电话:1877958****
地址:高安市瑞阳新区
四、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的委托,对“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校园文化建设项目A包(十六中十六小)”(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3-067A)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11月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3年11月22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利用提前准备好的检测报告用于控标,排除其它潜在供应商,原材料1第4条检测大于720小时、原材料2第3条检测大于500小时、原材料4检测大于720小时,该项目11月2日发出采购公告,11月3日开始报名到11月22日开标共20天,代理公司用提前做好的检测报告控制得分,代理公司无视法律法规,为业主心仪单位控标。要求删除2.4、2.5、2.7评分项。
投诉事项2:技术部分2.1、2.2、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学校文化理念体系策划方案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技术部分2.3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现场对比效果图予以佐证,不提供不得分。三项评分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既然是设计及图纸评分,就应该要求专业的设计公司,评分依据应该加上投标人VI基础设计公司需要有设计资质,投标人提供不少于30张施工图出图公司需要有审图资质,而非随意的设计,随意到网上找一些图,非公正模式。要求代理机构更正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3:该项目是校园文化建设,并非电子采购项目,2.9、2.10采购数量占该项目比例占非常小,不能用占比小的产品用于控标。要求代理公司去除该全彩LED显示屏1、全彩LED显示屏2评分项。
投诉事项4:商务评分3.1产 品相关认证三大体系网站查询截图写的不完整,应该加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网站截图。要求公正为: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予以佐证,不提供不得分。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1)投诉供应商所提的投诉事项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此加分项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货物的质量、技术能力的体现。此部分加分项是根据本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采购要求的产品。此部分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非是投诉供应商所述的利用提前准备好的检测报告用于控标。(3)经查本项目的开评标记录,本项目A包的采购预算为325万元,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该包的采购活动,中标价为224.4403万元,节约资金100.6万元,资金节约率30.95%。(4)经查本项目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至少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原材料(1、2、3、4、5)评审因素的要求。据市场了解,也有其他供应商的产品能够满足此评审标准的要求,正如投诉供应商质疑函所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检测报告用于控标”,说明投诉供应商拟投本项目的产品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只是未及时将产品送检,另外一方面也证明此评审标准并非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经查看本项目的评审记录,本项目市场竞争充分,有数家供应商满足此采购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供应商尚未完全理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本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征集供应商对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创意,并按照征集到的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创意进行实施,无法律依据一定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审图资质。
关于投诉事项3:(1)投诉供应商尚未完全理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全彩LED显示屏建设也是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部分。(2)本项目的评审因素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细化量化到策划方案、设计方案、原材料、全彩LED显示屏及供应商实力、业绩、售后服务等方面,全彩LED显示屏是本项目的关键设备,全彩LED显示屏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显示屏整体视觉效果,甚至影响使用者视力,同时,性能好寿命长的全彩LED显示屏,可以减少采购人后续的维护成本也可以节省采购人文化宣传费用,故而本项目对全彩LED显示屏评审因素的分值有所加重。(3)此加分项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货物的质量、技术能力的体现。此部分加分项是根据本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采购要求的产品。此部分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4:此加分项是根据各投标人具有相应的体系认证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相关,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体现。此部分评分项和评审依据是根据本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的,有利于使项目建设达到更高的标准。此部分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一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进行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
关于投诉事项1的问题,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及施工图符合项目采购需求,不要求投标人具有设计资质和审图资质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的问题,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的问题,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