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公告(红财购〔2023〕81号)
[2023-12-2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AB2023173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育新学校九龙湖新城分校校园文化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AB2023173)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锐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奕辰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603-D03地块4#商业办公楼1605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静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229号朝阳时代广场2#楼1603室
被投诉人2:南昌市育新学校九龙湖新城分校
负责人:万泉平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九连山路与霞埠街交叉口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11月1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受南昌市育新学校九龙湖新城分校的委托,对“南昌市育新学校九龙湖新城分校校园文化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AB2023173)”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3年11月13日开展。
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0日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同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服,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
磋商文件技术评分“项目实施”中“内容缺失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矛盾前后不一致、无具体服务标准,可实施性不强且与项目需求发生偏离”的评审依据未进行细化、量化,评审专家无法对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上述评审依据进行评审。
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答复称: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评审因素中已对技术路线进行明确并在评审因素中对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进行了明确,不存在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形。本项目评审因素中“项目实施”已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且按照量化指标相对应设置了分值,同时未设置横向比较的打分方式,不存在投诉事项所述的未细化量化、未依法设置分值以及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形。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布前已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结果为文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无歧视性、倾向性、排他性;在质疑答复期间,再次组织专家进行协助,专家回复意见为技术评分实施部分已足够量化细化,分值设置客观合理。
南昌市育新学校九龙湖新城分校同采购代理答复一致。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依法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4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量化,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也须量化到区间。本案中,磋商文件中已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量化,明确须具备四项“善美文化解读、善美文化体系构建、善美文化导入、“善美”文化设计”等四项内容,并量化四项内容的分值均为1.25分,每满足一项即可得1.25分。由此,可以认定案涉的分值设置已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而磋商文件中的评审依据系判断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中每项量化指标是否已经提供的依据,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指标未量化的情形,且也不影响项目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南昌锐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红谷滩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