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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泰财购【2023】57号
泰和县教育体育局全县中小学教学班班通设备
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ZQJY-2023-1
二、项目名称:全县中小学教学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工业园控规 C11- 1-3 地块
邮编:343009 联系人:郭海林 联系电话:1867968****
被投诉人1:江西中仟聚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泰和县经四路中央公园A2-1-3
联系方式:1907962**** 项目联系人:吴先生
被投诉人2:泰和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方式:0796-8639282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联系人:曹程 联系电话:1527983****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 16 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对全县中小学班班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中标价格进行质疑。
投诉事项2: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对全县中小学班班通教学设备采败项目75寸智能交互平板和86寸智能交互平板采购情况进行质疑。
投诉请求:核实项目招标活动的专业性及公平性。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经专家组论证,第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不是最低评标价法而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报价低只说明价格分有优势,总得分还应包括技术、商务两部分评分,因此价格并不是唯一中标的依据。第二,英佳公司项目开标后再来质疑该招标文件专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量身定制不符合法定程序,经查询英佳公司在9月22日和10月9日已下载招标文件并参与了本项目投标,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故专家组认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该是在招标文件的公示期间才有法律效应,英佳公司在错过公示期即项目开标后再来质疑本事项属无效质疑。因此,关于投诉事项1,我单位认定英佳公司质疑不成立。
投诉事项2: 对全县中小学班班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挂网招标价格进行质疑。专家组认为英佳公司列举的广东省省级2023年有关产品价格,是广东省全省级大批量的价格,而本项目为本单位单项采购,且所采购的产品功能参数也不一致,无同类可比性,不能因此就判定本项目产品预算价偏高。因此,关于投诉事项2,我单位认定英佳公司质疑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12月1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可知,采取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的价格并非判断投标人是否中标的唯一因素,综合评分法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评审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因此投标报价高者同样具备中标的可能性。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并未超过招标文件的最高限价,不存在导致招标无效的违法情形。采购人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条款15.7中也明确告知“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的《投标书》也明确宣布同意“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投诉人在其“事实依据”中称“我司质疑的是低价中标,并非质疑评审方式”,却又在其“事实依据”中称“中标金额超出我司和另外一位投标人...报价的1倍左右”。该投诉既没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其“事实依据”也自相矛盾。若投诉人投诉的是本项目中标价格高,投诉人依据是其提供的国内其它类似项目中标价格的“证明材料”,并以此认定本项目中标价格高,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也与本项目中标价格高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投诉人针对本项目存在控标行为和在编写招标文件参数时具有严重的倾向性的投诉,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主观推测。
3、若投诉人投诉的是“75寸智能交互平板”和“86寸智能交互平板”中标价格高,其提供的“广东省省级2023年度第三季度”类似产品中标价格的“证明材料”,虽然其“不设数量”,但该项目却明确为“广东省级2023年度第三季度”,投诉人将“全省”的集中采购与“单个项目”的分散采购结果进行价格对比,且所采购的产品功能参数也不一致,无同类可比性,从而认定本项目“75寸智能交互平板”和“86寸智能交互平板”中标价格高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