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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临财购投诉【2023】4号
抚州市临川区第五实验学校办公
家具、食堂设备采购第二次
(项目编号:JXAH2023022-1)
投诉处理决定
江西赣腾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第五实验学校、江西安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赣腾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国安
联系电话:131559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1299号北区2栋1单元1602室
被投诉人:江西安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爱莲
联系电话:1527948****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财富广场6栋A座2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安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临川区第五实验学校办公家具、食堂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JXAH2023022-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却未给供应商预留足够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要求抽样不合理。
投诉事项2:设置的证书不具备市场竞争性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答复:针对投诉事项1:1.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方管和钢管的有关试验周期≥ 1500 小时而投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却未给供应商预留足够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商务需求及技术需求”的“二、技术需求”中已明确了“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教学办公家具及食堂厨具必需保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原厂正品供货,提供相关资料、说明书等”。该项目为学校办公家具、食堂设备采购项目,学生的身心健康关联到千家万户,鉴于目前市场上办公家具产品众多,鱼目混珠的现状,为保证对学生负责,采购人及采购到符合行业标准以及更优质的产品,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将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 3832-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QB/T3826-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QB/T3827-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乙酸盐雾试验法》这些国家行业标准列为加分项的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目的是为了采购到更优质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至于投诉人据招标文件中将方管和钢管的有关试验周期≥ 1500 小时而推断“准备检测报告最低需要65天左右”,认为“未给供应商预留足够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此结论也不成立。因为,“方管”及“钢管”属于该项目采购产品的原材料,我们认为,但凡正规的、负责任的厂家,在生产相关产品之前,都会严格按照我国的行业标准选取经过检测、符合标准的原材料组织生产,而并非只有待到投标时才进行检测。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此作为评审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完全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情形;也不属于投诉人所说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却未给供应商预留足够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的情形。2.投诉人据招标文件中将“方管”、“钢管”、“课桌”的抽样基数列为评审因素,而投诉该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因为,考虑到该项目采购的产品数量大、品类多这一实际,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潜在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原材料及有关产品的质量指标列为加分项,目的是为了购买到在技术需求中所要求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更优质的而非那种以次充好甚至假冒伪劣的产品。至于投诉人所提出的将“抽样基数”列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不得将样品、检测报告、现场演示等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我们认为,这可能是由于投诉人对该条款及招标文件的误解所致,因为,在该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要潜在供应商提供样品,仅是要求投标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其所投产品的质量标准。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将“家具定制服务认证证书”及“履约能力评价认证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我们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第一,本次招标采购的货物多数属于定制产品,所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将设定的认证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是采购人从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定的,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第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中明文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履约能力评价认证证书”是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对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制、合同行为规范、合同履约状况、社会责任等进行评价,针对企业相关项的管理特性和服务特性给予的综合评定,证书可以证明企业履约能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在同行业内具有服务领先性。采购人以投标人提供“履约能力评价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主要是为了选择履约能力更有保障的提供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调查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江西安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采购人“抚州市临川区第五实验学校”,并调阅了该项目相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等相关材料。经调查认为: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我局通过查阅文件及论证专家意见,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我局认为确实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修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