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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一、项目编号:NKHY2023-NK-G017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南康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一体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二区36栋1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1:赣州市南康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
被投诉人2: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康区金融中心一期5号楼第七层(九江银行七楼)
相关供应商: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楼1201写字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南康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3-NK-G017),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受理。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向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协查函》,2023年11月20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关于协助对鸿合创新核查的复函》原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20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人事项以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86寸智能交互平板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情形,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中标供应商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事实依据:通过天眼查查询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存在大型企业百分之百控股情形。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中标单位: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希望相关领导把中标单位依法按废标处理,并且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罚这家虚假响应公司。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
被投诉人1称:已全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被投诉人2称:
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规定,经确认,本项目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07日对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86寸智能交互平板”的制造商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进行质疑。我司于2023年09月08日根据《赣州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赣市财购字〔2022〕27号)第十条规定,向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举证的函。根据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2日出具的《回复函》,函中声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规定,虽然函中已声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但质疑事项超出我司答复权限。
相关供应商称: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提供的信息称“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测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型企业,因此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是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大型企业,同时经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母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单位缴费信息显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缴纳社会保障人员为75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应属于小型企业。另外在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显示为小型企业,因此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型企业并无不妥。综上,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赣州市南康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3-NK-G017)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合法有效。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赣州市易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承诺86寸智能交互平板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经本机关发函至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函明确: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会保障人员为713人。
另从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母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单位缴费信息显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缴纳社会保障人员为75人。
综上事实,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本机关认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来看,低于1000人,其属于中小型企业范畴。同时,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来看,同样低于1000人,结合投诉人通过“天眼查”提供的材料,仅能证明其为上市公司,无法证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另外本机关在企查查、爱企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显示为小型企业。基于上述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