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11-30]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FCG-XWY-2023-11
二、项目名称:万新小学附属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泉州市悦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锦绣学府三栋四单元608室
被投诉人 1: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 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郑和路8号东南方向70米
被投诉人 2: 江西鑫文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观泉南路公寓街2楼
四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鑫文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万新小学附属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FCG-XWY-2023-11)的于2023年10月7日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经审查后于当天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该项目违规将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分标准。该项目的评分细则“技术分(50分)/基本技术参数(24分):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24分,如有一项不响应扣1分,扣完为止。评审依据: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偏离;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诉人所投诉的是被投诉人未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规定,且未以醒目方式标明。综合招标文件的内容,被投诉人已在招标文件中“一、基本技术需求”“二、商务条款”部分中已分别作出“基本技术参数指标(允许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商务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必须全部响应(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否则其响应无效”规定,并以“字体醒目标注”。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该项目的评分细则“技术分(50分)/交互智能平板显示(12分)、台式电脑(9分)、电钢琴(2分)、清水积木(2分)、广播功放(1分)”都需求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审因素,未作为案涉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故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故被投诉人并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上述事实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萍乡市财政局或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