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11-28]
乐财购〔2023〕22号
乐安县厚发电子信息产业园桩基检测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瑞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乐安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江西信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JXXH-FZ2023-G028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厚发电子信息产业园桩基检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瑞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9号7楼
被投诉人1:乐安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地 址:乐安县南门工业大道21号
被投诉人2:江西信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牛角湾二村
相关当事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产业园朝阳六路九号20、21幢
四、基本情况
乐安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委托江西信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安县厚发电子信息产业园桩基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XH-FZ2023-G028),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于10月19日开展了评审活动,于10月30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9日参与乐安县厚发电子产业园桩基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XH-FZ2023-G028)活动,该项目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中标公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以762407.27元公示为预中标人,投诉人对中标结果进行投诉。投诉预中标人恶意压低检测价格,达到以远低于成本报价来承接检测业务的目的,且可能涉及提供虚假或无效材料谋取中标等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本次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检测设备1、投标人提供拟投入本项目设备吊车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每提供一辆吊车总质量≥29000kg的得3分,以此类推,最高得9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行驶证及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经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函载明,已对预中标单位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要求预中标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凭据及图片,投诉人对此有疑问?所有的回复都应当基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有核查的信息应该也是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何针对投诉人质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却不要求预中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车辆信息?投诉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核查投标文件后,明显知道预中标人提供虚假或无效材料的情况下,并可能存在专家与预中标人串通的行为下,依然袒护预中标人。并在回复函已具体列明车辆信息后,佐证材料却不公开的行为进行投诉,并强烈要求公开预中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车辆信息。
投诉事项3:本次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检测设备2、2、投标人提供拟投入本项目设备动测仪、静载仪、钻芯机,每提供任意一台的得1分,以此类推,最高得分7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经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质疑回函,要求预中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为何投诉事项2却不这样描述?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按照实事进行查验预中标人投标文件,是明显偏袒预中标人,有失公允,投诉人也完全有理由怀疑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由虚假或无效材料组成的,而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是明显知晓的,投诉人强烈要求公开预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有信息及专家评分表。
被投诉人回复:
投诉回复1:项目价格本身属于市场行为,市场受多重因素影响,价格会出现上下波动,特别近年来,建筑行业景气指数下降,许多建筑单位(含桩基检测单位)订单减少,大量设备闲置,为了争取业务,不使公司设备人员完全闲置,降低投标价格也属正常行为。
你公司引用的《关于核定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筑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1999】52号和《关于发布〈江西省地基基础检测合理成本及参考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两个文件对桩基检测价格作出有关规定,对于检测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业主单位发布招标文件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仅仅是对项目实施收费具有参考指导作用,并非的唯一标准,同时《乐安县厚发电子信息产业园桩基检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的项目基本情况对项目出示了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也未作最低限价要求。
投诉回复2:我方对预中标单位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要求预中标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凭据及图片,预中标单位提供了4台吊车凭据,分别为赣EB6719、赣EB7863、赣EC1709、赣EC3633,经过比,以上4台吊车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实物图片一致,4台车辆均登记在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户下,有购车发票,行驶证均通过了年检,且在有效期内,不存在逾期未检的现象。
投诉回复3:我方对预中标单位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要求预中标单位公司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动测仪、静载仪、钻芯机相关信息,如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拟中标单位提供了4台无线静荷载试验仪基桩动测仪、型号RS-W(P)Ⅱ;2台全自动静3台载测试分析仪、型号RS-JYE。以上设备均提供了购置发票,经比对购置单位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通过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材料,阅读了相关当事人的回复意见,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本投诉案件已审查终结,经调查后认定:
投诉事项 1:经查阅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中标人)标后数据(预中标人)中投标报价清单,其中低应变检测、钻芯、静载试验报价确实比《江西省地 基基础检测合理成本及参考收费标准(试行)》合理成本价低 60%以上,但该收费标准只是作为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的参考依据,不具有强制性,收费高或低并不能代表所有供应商的实际成本,投标报价是由各投标供应商根据项目特征、自身经营成本、利润率追求、市场影响力等综合因素组合而成,仅凭价低一项指标来断定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低价恶意竞争或不能完成项目实施,事实理由依据不足,另外该公司被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与明显低于成本价、是否低价恶意竞争行为无关联,处罚金额也未达到《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 2:经查阅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中标人)标后数据(投标文件),该公司共提供四辆吊车材料佐证,分别为赣 EB7863、赣 EC1709、赣 EC3633及赣 EB6719,经核查发现:1、赣 EB7863使用的是赣 EB6719 的购车发票(发票号 01763737),未见赣 EB7863 的购车发票证明材料,佐证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2、赣 EC1709的购车发票、行驶证均提供,佐证材料完整,符合要求;3、赣 EC3633 使 用的是赣 EC1709 的购车发票(发票号 02613551),未见赣 EC3633 的购车发票证明材料,佐证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4、赣 EB6719 提供了购车发票但未见该车辆行驶证,佐证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因此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四辆吊车的佐证材料只有赣EC1709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依据要求,赣 EB7863、赣 EC3633、赣 EB6719 佐证材料存在发票、行驶证等材料缺漏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办法及依据不相符,该项评审得分应为3分,而不是9分,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 3:经查阅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中标人)标后数据(预中标人),该公司提供了动测仪 4 台、静载仪 5 台、取芯机 5 台,并提供了相对应的购置发票佐证材料且完整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依据及要求,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
由于预中标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原得分为多少分,减去评审专家多给的6分后,最终得分多少,排位第二。鉴于上述原因,导致供应商排序发生了变化,本机关决定: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预中标人,并重新发布中标公示同时报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论证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
乐安县财政局人秘股 2023年11月27日印发